我国惯例中所说的废料,意即废物中的原料,因而,无论在国家标准中还是法规中,都将之定义为“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 ”,关键词还是框架在“废物”上,这就使概念变得简单化和不科学化。
然而,在国际环境法中,对“废物”的定义还是较完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87年给“废物”下的定义是:不合乎标准或变质的产品,意外倾 倒、遗失、或污染的物质,已不再适合利用的物质,各种生产残渣,不再使用的产品等等。一份清单中罗列出具有回收或再利用可能性的物质,另一份清单列出危险 废物的类别,包括易爆性、易燃性、刺激性、有害性、有毒性、腐蚀性、传染性、致癌性、生态型等性质的物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第2条规定:“废物”是指处置或打算予以处置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 或物品。这里的“处置”包括将废物置放于地下、存放于地表、排入海洋或排入海洋之外的水体等最终的处置方式,也包括对废物的再循环和回收利用。
从这些定义中可以判断:废物是指废弃之物,而绝对不是统指旧物;旧物是指用过之物,而绝不是废弃之物。我国官方的规制性文件将两者混合为一,统 称为“固体废物”,而进口的固体废物就加了一个定语,称之为“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细细体味,就能悟出,这与国际上给的定义是矛盾的。
一方面,进口可用作原料之用的那些物质,虽然都是旧物质,但都是经过加工(分类、整理、拆解、切割等等)处理后的产品,这时是真正的原料产品, 而绝不是“废物”范畴的东西了。例如,汽车外壳,经过分拆和切割后形成统一的大小块,这就是210号废钢产品,它是很好的炼钢材料,这种产品怎能与垃圾等 废物概念相混同呢?更典型的就是旧塑料瓶经过清洗、切割、制颗、烘干等一系列生产程序后生产出来的白色塑料颗粒,用于高密度PVC塑料产品的生产(电脑电 视外壳、键盘、鼠标等),这时的白色塑料颗粒怎么能与餐馆垃圾桶中废塑料袋统一并称为“废物”呢?
另一方面,按照国际环境法的精神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废物是不允许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而我国却是世界上进口这些旧原料最多的净进口国,这又与国际公约相违背。
因而,“废物原料”之称是错误的概念,它既造成了所用企业经营中的麻烦,又造成了政府监管中产生的误解和障碍,更造成了社会上认识上的混乱。所以,“废物原料”应改称为“再生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