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等中国证监会[微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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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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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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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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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4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实施存续分立的公告》,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了存续分立,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为分立后的新设企业,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1,556,124股,将变更为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有,目前股权过户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年度,受经济持续下行、行业产能过剩等影响,公司主导产品pvc树脂和烧碱下游需求疲软、市场竞争激烈,pvc树脂销售价格持续低位运行且与销售成本倒挂,导致公司出现较大幅度亏损,生产经营面临诸多困难和压力。
面对困难和挑战,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团结一心,迎难而上,按照年度工作方针,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努力抓好当期生产经营,最大限度遏制亏损,为公司突围解困、谋求发展赢取时间和机会。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4?年,财政部修订和新发布了八项会计准则,其中新增三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五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在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告时,根据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中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将其他非流动负债中的政府补助分类至递延收益核算,并进行了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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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5.80, 0.00, 0.00%)股票代码:000510编号:临2015-14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第七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第七次董事局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2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8日在金路大厦8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8名,实到8名,监事局主席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昌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四、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7,274,367.6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18,835,478.17元,2014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438,889.50元。由于氯碱行业产能过剩、市场持续低迷、竞争激烈,且公司连续亏损,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量较大,故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董事局授权董事长)在计划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担保的法律文本。
七、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议案》。
八、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
鉴于部分应收预付款项账龄在5年以上,收回的可能性极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该部分应收预付款项共计2,115,723.84元进行核销,公司对上述应收预付款项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核销该部份应收预付款项不影响公司报告期利润。公司将对核销的资产建立核销明细备查账目,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十、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8,024,693.56元、应收款项坏账准备891,878.61 元、存货跌价准备2,909,717.14元,合计41,826,289.31元。计提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公司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1,826,289.31元。
十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2014年财政部修订和新发布的八项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并进行了追溯调整。
十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15年生产经营目标及高管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十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十四、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以上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四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股票代码:000510编号:临2015—15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第七次监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七次监事局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27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8日在金路大厦11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局主席赵明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局认为:公司2014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监事局对公司2014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局工作报告》。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监事局认为:由于氯碱行业产能过剩、市场需求疲软、竞争激烈,公司当前面临的外部宏观环境形势非常严峻,故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有利于公司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困难和压力。
五、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监事局认为: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且提供担保的下属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逾期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担保行为可控,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局认为: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关系,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允合理。
八、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
监事局认为:公司本次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的要求,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公正客观,有利于准确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九、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局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有利于准确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十、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局认为:根据2014年财政部修订和新发布的八项会计准则,公司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十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局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基本原则,从自身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的充分有效;公司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以上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局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股票代码:000510编号:临2015—16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29,315万元(各子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除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要求,经公司董事局认真预测和研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和需要,对截止2015年12月底之前到期的贷款、承兑汇票(保证金除外),继续由本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9,315万元;拟对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0,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拟对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新增银行授信30,000万元提供担保;拟对中江县金仓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新增银行授信3,000万元提供担保;拟对四川金路仓储有限公司700万元贷款(或承兑汇票)提供担保。上述计划担保合计73,015万元。
2.上述担保计划不涉及关联交易。
3.上述担保计划已经公司第九届第七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四川省罗江县东外
法定代表人:曹建军
注册资本:38,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合成树脂及塑料、无机盐、氯碱(氢氧化钠、液氯、盐酸)、烃类及其卤化物、硝化物、氧化物及其衍生物、甜味剂制造、销售,汽车危险品货运。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10,537万元,负债总额79,388万元,净资产总额31,149万元。上述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2.中江县金仓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中江县南华镇凯西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贺于贵
注册资本:5,2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57%,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持股33%,中江县新兴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盐卤、化工产品、其它产品、为探矿采矿提供运输服务。
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中江县金仓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资产总额4,429万元,负债总额-1,080万元,净资产总额5,509万元。上述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3.四川金路仓储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
法定代表人:赵代仁
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仓储:甲醇、溶剂油、甲苯、二甲苯。销售:矿产品、化工产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建材、装卸服务。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050万元,负债总额492万元,净资产总额558万元。上述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4.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四川省阿坝州茂县
法定代表人:廖昌斌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股本结构:本公司持股60%,自然人罗小兵持股40%
经营范围:电石生产、销售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41,480万元,负债总额33,554万元,净资产总额7,926万元。上述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对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证金除外),共计22,215万元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1.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与农业银行(3.75, -0.02, -0.53%)德阳市分行协商,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年需继续由本公司对以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16日、4月25日、5月23日、6月10日、9月28日、10月23日、11月28日对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德阳市分行罗江县支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1200万元、1800万元、1360万元、2430万元、1850万元、1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到期日分别为2015年1月15日、4月24日、5月22日、6月9日、9月27日、10月22日。到期后,本公司决定继续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12日、11月14日、11月20日、11月24日对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4.50, 0.01, 0.22%)罗江县支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775万元、3,000万元、3,000元、2,000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0日、11月13日、11月19日、11月23日到期后,本公司决定继续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本公司抵押贷款担保1,600万元。
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9月2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5.04, 0.01, 0.20%)德阳市分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800万元,用土地及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上述二笔贷款到期日分别为2014年6月16日、9月23日。到期后,本公司决定继续用土地及机器设备对上述贷款进行抵押担保。
(三)对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5,500万元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2012年6月27日,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固定资产转让合同》,租赁期从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止。2014年末尚需支付租赁款5,500万元,在此期间本公司决定继续对此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四)拟对四川金路仓储有限公司700万元贷款(或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四川金路仓储有限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对资金需求增加,本公司拟在2015年为四川金路仓储有限公司700万元贷款(或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拟对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新增银行授信30,000万元提供担保。
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计划在2015年新增银行授信贷款或承兑汇票30,000万元,本公司拟为此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六)拟对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银行新增贷款提供累计不超过10,000万元的担保
由于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对资金需求增加,本公司拟在2015年为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新增10,000万元贷款(或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七)拟对中江县金仓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新增银行授信3,000万元提供担保
由于中江县金仓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对资金需求增加,本公司拟在2015年为中江县金仓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新增银行授信3,000万元(或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公司2015年度计划继续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29,315万元;拟对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新增银行授信30,000万元提供担保;拟对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10,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拟对四川金路仓储有限公司700万元贷款(或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拟对中江县金仓化工原料有限公司3,000万元贷款(或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2.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五、董事局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计划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下属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
3.公司提供担保的下属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逾期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担保行为可控;
4.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决议合法有效。
六、其他事项
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董事局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事项及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担保的法律文本。
七、备查文件
1.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七次董事局会议决议;
2.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股票代码:000510编号:临2015—17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因生产经营需要,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电化”)计划2015年向北川卓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兴矿业”)采购石灰石、石灰原料,预计采购金额为(含税、运费)4,832.05万元。
2.卓兴矿业为岷江电化参股公司,岷江电化持有卓兴矿业30%的股权。
3.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第七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川卓兴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通口镇井泉村
法定代表人:高荣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百万元正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726000008669
主营业务:石灰石销售;PVC树脂电缆粒料生产、销售;电石、碳素材料及各种冶炼材料销售。
股东情况:北川卓兴钙业有限公司持股70%,岷江电化持股30%。
2.关联关系
岷江电化持有卓兴矿业30%的股权。
三、预计2015年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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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
五、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方卓兴矿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通过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分析,认为其具备履约能力。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下属企业岷江电化与交易方已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此交易能够为岷江电化提供持续、稳定的原材料保障。
2.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3.该交易事项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关系。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股票代码:000510编号:临2015—18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4年,财政部修订和新发布了八项会计准则,其中新增三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五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在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告时,根据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中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将其他非流动负债中的政府补助分类至递延收益核算,并进行了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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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事项外,其他因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局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股票代码:000510编号:临2015—19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2014 年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股票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A 股
2.退市风险警示前的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3.股票代码:000510
4.退市风险警示起始日:2015年4月13日
5.退市风险警示后的股票简称:*ST金路
6.退市风险警示后涨跌幅限制为:5%
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鉴于公司目前正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已申请停牌,自2015年4月13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由于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董事局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为全力应对退市风险,改善公司经营现状,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同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抓好当期生产经营,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寻求各种努力实现2015年扭亏为盈,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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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510证券简称:金路集团公告编号:定2015-01号